读者服务
图书馆书刊遗失赔偿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读者服务 >> 借阅服务 >> 图书馆书刊遗失赔偿管理办法

图书馆书刊遗失赔偿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图书馆书刊资料遗失、损坏处理办法

违规内容

赔偿标准

遗失图书,读者应在1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和相同ISBN号的图书抵赔

单书收材料加工费6元/册

原书刊资料加盖印章注销后归读者本人所有

一般图书遗失

按原价的4-8倍赔偿

西文图书遗失

按原价的4-6倍赔偿

成套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

除按全套价格赔偿外,另再按遗失书价的3倍赔偿

剩余的书刊资料归图书馆所有

当月或当年报纸遗失

遗失1张按1个月赔偿,遗失1个月按1年赔偿

读者可在一个月内以相同报纸偿还

报纸合订本遗失

遗失1本按该报纸现年全年价格3倍赔偿

另收取材料加工费10元/本

当年中外文期刊遗失

遗失1期按全年价格2-3倍赔偿

读者可在一个月内以相同期刊偿还

期刊合订本遗失

遗失1本按该刊现年全年价格5-6倍赔偿

另收取材料加工费10元/本

以复制品偿还

收该报刊全年价格的60%作为补偿费

另收取材料加工费10元/本

条形码损坏、遗失或图书封面丢失

每本收取材料加工费6元/册

污损书刊

污损较轻,按书刊30-50%赔偿,污损较重(10处以上),按书刊遗失条文赔偿

被污损书刊资料归图书馆所有

未办借书手续而将图书、期刊等馆藏带出图书馆,撕剪书刊中的资料、图片、数据、表格。隐匿书刊中的图表、附属物等不归还

最低罚款50元,可按原价的20倍或更大倍数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处理

按条文处理后,仍须交回书刊资料

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