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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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电子资源是指图书馆正式引进、试用和有权免费使用的各种网络数据库及自建数据库。为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请读者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
第二条严禁利用任何网络下载工具或其它非正常手段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第三条禁止连续、系统、多线程、过量下载文献和囤积数据。
第四条禁止私设代理服务器供校外用户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
第五条不得将下载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也不得将个人校园一卡通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更不允许利用图书馆电子资源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对违反上述第二至五条规定者,图书馆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封闭违规IP访问图书馆所有电子资源的权限。
l 当事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亲自到图书馆提交检查和作出不再违规的承诺书面材料。图书馆视其认识态度,作出相关处理:①停止其借书权限1个月;②通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③情节严重且认识态度不端正者,除按①、②处理外,还将在图书馆主页上进行通报批评。
l 违规2次及以上者,将停止其借书权限3个月,并在图书馆主页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同时,违规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l 违规当事人给予图书馆造成的经济损失,图书馆保留追偿权。
第七条未尽事宜参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图书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图书馆负责解释。